免学费资金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免学费资金支出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免学费资金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,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。主要包括:中央安排的免学费资金;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免学费资金。
第三条 免学费资金开支范围:教学业务与管理、教师培训、实验实习、文体活动、学生体检、教学资料印刷、水电、公用取暖、交通差旅、邮电;仪器设备、图书资料、教学软件(课件)等购置;房屋、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(维护)等。
第四条 教师培训费:用于教师年度培训所需的差旅费、资料费、伙食补助费、住宿费等。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、休假、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。
第五条 设备购置费: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。
第六条 免学费资金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,要按照轻重缓急、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免学费资金,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,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。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进行使用:
(一)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;
(二)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、邮电、印刷、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;
(三)开展实践实习,文体活动,学生体检;
(四)房屋、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;
(五)其他学校公务活动所需要列支的支出。
第七条 学校购置仪器设备、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,按预算采购时间编制购置计划,按有关程序办理采购。学校对购置的所有物品进行登记,建立台账,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。
第八条 学校对房屋、建筑物、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,要编制维修预算所有维修项目要有合同或协议,达到规定数额的维修项目要经过政府采购。工程完工后应经过验收和决算审计。
第九条 依据《会计法》规定,免学费资金支出中,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,凭证的名称,填制日期和编号;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、业务内容、数量、单位和金额;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(会计)专用章;经办人员签章;内容必须真实、完整;对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、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,会计人员拒绝付款、报账或执行,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第十条 要坚持民主理财、依法理财制度,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;要建立免学费资金使用情况“两公开、一监督”制度(即公开办理结果、公开办事程序,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)。
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县财政局、教育局对免学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,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,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免学费资金,并造成截留、挪用、贪污免学费资金行为的,将依据《会计法》和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给予严厉处罚,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、政纪责任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2016年3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