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《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》(冀教财〔2016〕35号)精神,为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、免住宿费、免费提供教科书。采用直接免除方式,不得“先收后返”。
第三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要求,所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,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助学金。
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.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5.建档立卡贫困家庭,生活俭朴。
第五条 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。
第六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原则上每学年初申报一次,具体资助工作程序如下:
1.学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,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形式,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告知学生和家长。每年秋季学期开学,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,填写《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》并提供扶贫手册等原件和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,学校初步审核后,填报《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》,加盖公章后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县级教育部门。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,学校暂缓收取学费、住宿费、教科书费,待相关部门审核后,予以免除或补收。
2. 学校报送《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》分类汇总后,加盖公章后于9月20日前将审核表提供同级教育、扶贫部门审核确认。
3.学校根据县教育部门提供的享受政策学生名单,于10月底前,完成学生免除学杂费、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或补收工作。
4.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外,其他时间接到学生申请,也应及时受理、及时认定。
第七条 学校要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,实行校长负责制,指定专门机构,确定专职人员,具体负责此项工作。要建立专门档案,将学生申请表、受理结果、免除资金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,档案资料按相关规定保存。
第八条 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,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,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;同时要充分利用课堂、校园网、广播站、宣传橱窗等载体开展日常宣传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